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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

作者:见正文|文章出处: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更新时间:2011-04-28

 

  深圳新闻网4月26日讯 25日上午,《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商报记者获悉,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25日,市康宁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刘铁榜接受深圳商报记者专访,对《条例草案建议稿》进行解读。

  防止“被精神病”事件发生

  对于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的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向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申请专家复核,避免了“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上述行为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将由行政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心理咨询服务设准入门槛

  《条例草案建议稿》规定,设立心理咨询机构需有两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心理咨询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有关考核管理办法,则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公安机关可代办住院手续

  《条例草案建议稿》第三十三条对“非自主入院程序”做出了明确要求,“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住院观察的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不能确定或者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办理住院手续。”

  刘铁榜解释说,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很多人尤其是绝大多数劳务工的近亲属监护人都远在内地,如果他们短时间内无法赶到深圳,又不愿意授权他人处理,在等待家属来到深圳的这段时间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记者 彭 蓓 通讯员 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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