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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患者通讯自由
要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卫生行政部门将处以一万元罚款;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将处以三万元罚款处罚。
综观国内此前发生的“被精神病”案例,被收治者的通讯、会见等基本权力因受到强制措施而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发生了“翻越精神病院”,千里求助媒体的极端案例。为此《修订草案稿》中提出,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除了会见与通讯权利得以用强制性措施进行保障外,《修订草案稿》还对医疗机构的其他一些侵权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比如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或者试用新药、接受新的治疗方法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以上几类侵权行为将被处以三万元罚款处罚。
除了推出了罚款措施外,《修订草案稿》中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推出了行政处分的措施,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而不是过去笼统的追究相关责任的说法。在《修订草案稿》中提出,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患者有权选择治疗方案
要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在以往的“被精神病”案例中,患者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在所谓医疗惯例的掩盖下被悄然剥夺。这也就出现了许多患者莫名其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并被强行收治。诊断知情权被剥夺了,是否选择住院的权利也被剥夺了,这也就造成了一些单位可能据此以委托人的身份酿成“被精神病”的问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认为,为全面防止“被精神病”,应当明确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权益,进一步充实诊断、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如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诊断、治疗应当享有知情权,自主决定其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等。
市人大常委会还建议,增加第三十条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被精神病”问题的防治中,非自愿住院的患者何时能出院一直是一个关键所在。倘若被认定是精神病并对社会有危害,是否意味着将永远住在精神病院?对此,周荣生表示,为防止已经达到出院标准的非自主住院患者被长期留置在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还应当增加对非自主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的规定。因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增加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做出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或者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严惩串通制造“被精神病”
要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疾病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从一稿亮相随即引发了全国关注,作为在国内许多立法均起到了先行、示范的作用。值得欣慰的是,“被精神病”这一新闻媒体所使用的非法律专用术语,成为了本次立法中的一个关注焦点。在前几稿的修改中,尽管提出了诸如复核等程序,但是对于可能“被精神病”的公民而言,这一程序的司法救济以及相关保障仍然有所欠缺。深圳市人大看到了这一点,《修订建议稿》或将让“被精神病”的几率再次降低。
在《修订草案稿》中,特别提出了对于心理咨询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惩罚措施。其中,新增加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心理咨询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业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疾病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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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负刑责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
(二)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