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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制造“被精神病”医生将被罚款五万

作者:刘春林 |文章出处:南方都市报|更新时间:2011-08-26

  公民“被精神病”,医生将受到重罚。

  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报了《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的最新修改结果(下称《修订草案稿》),此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条款被细化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正常人诊断为精神病并收治的医生或将承担高达5万元的罚款以及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患者称谓更为人性化

  要点:“精神疾病患者”的提法被修改为“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体现对相关人士的尊重。

  在最新的《修订草案稿》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称谓进行了修改,此前所使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提法被修改为“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介绍,向心理咨询机构咨询的人员不仅有求助的人,还有其他各种有咨询需要的人;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有的达到了疾病的程度,而有的仅为轻度的功能损害,“求助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表述过于生硬,也不够准确。为了表述上更为客观、中性、谦和,同时体现对相关人士的尊重,《修订草案稿》全面采用“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述。

  岗位“标签”被摘除

  要点:若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定期发布,可能引发社会过度关注,有可能形成标签式的歧视现象,建议删除。

  此前提出的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定期发布的条款也被建议删除。

  此前的修改稿规定“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岗位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过度关注,让在这些岗位工作的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并有可能形成标签式的歧视现象,反而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要点:心理咨询机构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个人隐私,卫生行政部门将处以一万元罚款

  此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单位以及出诊医生对泄露其个人隐私造成的伤害道歉赔偿。然而,法院只支持了其对所在单位的主张,对于出诊医生向媒体泄露郭俊梅隐私的问题,法院并未做出任何追责判决。

  对此,《修订草案稿》中特别加强了对于患者、来访者隐私的保护,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应建立来访者信息保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验资料、录音、录像等资料,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及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泄露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及可能据以辨认其身份的有关信息的心理咨询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泄露或者未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亲属的相关信息的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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